民宿請注意,民宿共同訂房規定已依函修改,請重新確認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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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y uukt管理員
#299167 由於接獲交通部觀光局來函指示,
民宿相關訂房契約與訂金收取,
須依照交通部99年1月13日交路字第0990000402號函頒布之: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
公文與契約範本下載位置: http://admin.taiwan.net.tw/law/law_show.asp?selno=326
新聞稿: http://www.taiwan.net.tw/m1.aspx?sNo=0015587

其中重大的差別如下:
第六條 (定金之收取)

民宿收取定金不得逾約定首日房價30%。
旅客解約時,得要求民宿依下列標準返還已繳之定金:
一、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4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定金100%。
二、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0至13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定金70%。
三、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7至9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定金50%。
四、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4至6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定金40%。
五、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2至3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定金30%。
六、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2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定金20%。
七、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,民宿得不退還旅客已付全部定金。

第七條 (民宿違約時之處理)
民宿無法履行訂房契約時,應即通知旅客。
其因可歸責於民宿之事由所致者,除退還已收取之費用外,並賠償原約定房價一倍計算之金額。
如因故意所導致者,應賠償原約定房價三倍計算之金額。但違約事由發生後,雙方另有協議者,依其協議。



請民宿使用公版"民宿共同訂房規訂"者,務必去確認一下新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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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y 綠海棧
#299238 如題~~

倘若客人訂了多數房間
(例:三間雙人房或五間雙人房)

或者入宿兩晚以上
(例:三間雙人房兩個晚上或五間雙人房兩個晚上)

也在臨前一.兩做了取消

請問......

這該如何是好???

是否有同行的業者有過很好的處理經驗可分享呢?

謝謝^^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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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y 戀戀莎堡
#307370 其實惡意取消訂房的人不在多數~
所以像我們家就讓他二選一囉
A.保留全額訂金,待他們回來墾丁旅遊時可以全額使用
B.退還50~70%的訂金
畢竟我們也因為守信保留了房間到最後一刻,是吧~
也想聽聽其他主人的方式呢~
還有人分享一下嗎
By 老舖
#308469 請問:
我在2010年7月5日匯款給海洋玫瑰民宿訂金4000元.
並且請業者打電話給我,是否收到訂金了沒有?
結果玫瑰小姐都沒有給我消息,我訂7月27日獨凍<s>
我是不是被騙了!!!!!!!!
好怕沒房間!!!!!!! (o_|||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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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y 阿弘
#309136
uukt管理員 寫:.....恕刪.....

其中重大的差別如下:
第六條 (定金之收取)

民宿收取定金不得逾約定首日房價30%。
旅客解約時,得要求民宿依下列標準返還已繳之定金:
一、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4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定金100%。
二、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0至13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定金70%。
三、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7至9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定金50%。
四、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4至6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定金40%。
五、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2至3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定金30%。
六、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2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定金20%。
七、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,民宿得不退還旅客已付全部定金。





第六條 (定金之收取)
乙方接受甲方訂房後甲方入住前,乙方(請勾選):
□不收取定金
□收取定金新臺幣______&not;元(不得逾約定首日房價百分之三十)。
甲方解約時,得要求乙方依下列標準返還已繳之定金:
一、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十四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。
二、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十至十三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七十。
三、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七至九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。
四、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四至六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四十。
五、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二至三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三十。
六、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一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二十。
七、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,乙方得不退還甲方已付全部定金。
By ray1722
#310006 正確的法規應是:

第六條 (定金之收取)
乙方接受甲方訂房後甲方入住前,乙方(請勾選):
□不收取定金
□收取定金新臺幣______;元(不得逾約定首日房價百分之三十)。
甲方解約時,得要求乙方依下列標準返還已繳之定金:
一、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十四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。
二、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十至十三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七十。
三、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七至九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。
四、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四至六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四十。
五、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二至三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三十。
六、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一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二十。
七、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,乙方得不退還甲方已付全部定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