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宿相關訂房契約與訂金收取,
須依照交通部99年1月13日交路字第0990000402號函頒布之: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
公文與契約範本下載位置: http://admin.taiwan.net.tw/law/law_show.asp?selno=326
新聞稿: http://www.taiwan.net.tw/m1.aspx?sNo=0015587
其中重大的差別如下:
第六條 (定金之收取)
民宿收取定金不得逾約定首日房價30%。
旅客解約時,得要求民宿依下列標準返還已繳之定金:
一、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4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定金100%。
二、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0至13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定金70%。
三、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7至9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定金50%。
四、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4至6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定金40%。
五、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2至3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定金30%。
六、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2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定金20%。
七、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,民宿得不退還旅客已付全部定金。
第七條 (民宿違約時之處理)
民宿無法履行訂房契約時,應即通知旅客。
其因可歸責於民宿之事由所致者,除退還已收取之費用外,並賠償原約定房價一倍計算之金額。
如因故意所導致者,應賠償原約定房價三倍計算之金額。但違約事由發生後,雙方另有協議者,依其協議。
請民宿使用公版"民宿共同訂房規訂"者,務必去確認一下新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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