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,雇主對求職人或所雇用員工,
不得以種族、階級、語言、思想、宗教、黨派、籍貫、出生地、
性別、性傾向、年齡、婚姻、容貌、五官、身心障礙
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,予以歧視」
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之規定:
「違反第5條第一項…第40條第2款…規定者,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 150萬元以下罰緩。」
這是很嚴重的處罰喔,而且處罰30萬起跳。
我們不希望業者徵人,結果誤觸法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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舉例:
一、徵20~30歲年輕女管家
這太標準了,管家還沒徵到,就準備一年份的薪水(30萬)繳給國庫。
二、徵打掃鐘點歐巴桑
歐巴桑就有限制性別的意味,這也至違法的。
三、徵司機,滿18歲,須役畢
滿18歲這已經法律有規定,不需多說。現役畢這點除了限制年齡性別,也歧視尚未當兵的年輕人,已經違法了。
所以不論是「限女(男)性」、「男(女)性尤佳」、「X0歲~X0歲之間」、「身高XX公分以上」,
甚至連「可愛」、「漂亮」、「甜美」、「帥哥」、「美女」、「歐巴桑」、「阿姨」、「老伯」等詞句,
都涉及性別、年齡、外貌的歧視,違反就業服務法的規定。
因此,我們假如有看到這類詞句的徵人文,都會先刪除字樣,
也請各位業者在刊登徵人廣告時,
避免這類的詞句出現在廣告當中。
假如對就業歧視的規定有任何疑問,可至 http://www.labor.tpc.gov.tw 查詢相關資訊。
我們曾經無意間在業者介紹文中牽涉到酒品類,
就被罰了10萬元(痛啊!),解釋、上訴都無用,
雖然不是這次的主題,不過是要提醒業者,這類的注意事項千萬別開玩笑。
其實很多工作,並不是刻版的找尋那些條件限制內的人,才能勝任,
多試試看不同的組合,或許會有不同的發酵。
